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業經海關查驗裝貨後之出口貨櫃,如須重行開櫃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應由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原貨櫃貨物輸出人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
- 第17條轉口之實貨櫃須起岸、加裝、分裝或改裝而未能在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之集散站內辦理者,應由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
- 第18條(刪除)
- 第19條(刪除)
- 第20條外銷國產貨櫃於初次出口時,不論其是否裝運貨物,均應依一般出口貨物之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前項外銷國產貨櫃,以空貨櫃立即報…
- 第21條前條外銷國產貨櫃,無法立即報運出口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出口手續:一、應依出口貨物辦理進倉手續,將空貨櫃運存集散站集中存放…
- 第23條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之空貨櫃,進口時應將貨櫃標誌、號碼、數量列報於進口艙單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號碼;出口時應填具出口貨…
- 第24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海關辦理事項,得由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集散站自行辦理。…
- 第25條集散站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集散站業者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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