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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業經海關查驗裝貨後之出口貨櫃,如須重行開櫃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應由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原貨櫃貨物輸出人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或核准文件於關員監視下,在站內出口倉或站內指定專區辦理。
前項關員監視作業海關得責由集散站業者辦理,並由海關派員巡視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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