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17條 法規: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7條 轉口之實貨櫃須起岸、加裝、分裝或改裝而未能在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之集散站內辦理者,應由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於關員監視下在貨櫃起卸碼頭辦理加裝、分裝或改裝後,加封裝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