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10條 法規: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0條 集散站內之進口倉庫、出口倉庫及轉口倉庫比照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集散站內之保稅倉庫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集散站業者應配合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航政機關、警政機關及海關等有關機關勘察貨櫃堆置之安全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