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由海關予以編號並發給執照憑以承運海關監管貨物,並應每二年檢具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
全時監管保稅卡車駕駛人清冊如有異動,應於辦理車機封條加封前通知海關至監控平臺更新。
第一項執照每一保稅卡車、全時監管保稅卡車、駁船及保稅貨箱發給一紙。
但保稅貨箱得總發給一紙。
第一項執照遺失時,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即申請補發。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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