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保證金之金額,海關得視各業者性質,依當地進出口貿易情形並審度未來趨勢,報請財政部核准調整之。
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調整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退補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領回或補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