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即時追蹤系統,指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控平臺)公告驗證通過具備下列功能之車機及車機封條裝置:
一、車機:
(一)基本規格:應具備不經第三方之直接連線機制,可定時回傳車輛即時位置座標、傳送時間、車輛行駛速度、方向及里程等訊息至監控平臺,並可接收監控平臺下達之緊急通知、更改回傳頻率或其他指令。
(二)電子資料傳輸:應具備必要之資訊安全機制、序號、唯一識別碼及資料傳輸加密功能。
(三)擴充功能:應具備擴充性,得以外接方式擴充其功能。
二、車機封條:
(一)基本規格:應具備不經第三方之直接連線機制,得自行或透過車機連線至網際網路,可定時回傳封條固封狀態、即時位置座標及其他必要訊息至監控平臺,並可接收監控平臺下達之緊急通知、更改回傳頻率或其他指令。
(二)電子資料傳輸:應具備必要之資訊安全機制、序號、唯一識別碼及資料傳輸加密功能。
(三)加封及解封程序:採出站前遠端連線加封及到站後遠端連線(近端離線)解封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