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7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7條 違反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前項不符登記規定之保稅運貨工具,經改正完成後,俟申請複驗合格,始准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