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4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4條 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海關辦理事項,在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及其他儲存海關監管貨物場所,得由其專責人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