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2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2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載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該保稅運貨工具之所有人應即以書面向目的地海關報告,並負責補繳短少貨物之進口稅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