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1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1條 保稅運貨工具及即時追蹤系統於運送途中如因受損嚴重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不能使用者,管領人應立即向加封地海關報備,其所有人應於事件發生後七十二小時內,以書面向加封地海關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