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0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0條 保稅運貨工具如有報廢或移轉所有權情事者,應於三日前以書面向原登記海關報備,並繳回原領執照,經海關查明其兩側油漆之所有人名稱及海關編號已塗銷,且無未結案件後發還保證金。前項保稅運貨工具之受讓人擬申請登記為保稅運貨工具者,應另行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