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8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8條 油駁船應停泊在港區內指定地點,非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行移泊他處,並應備記錄簿,詳細記載注入、提出之油量暨日期以及存油量等,以備海關關員隨時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