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2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2條 保稅卡車、全時監管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經當地海關完成登記後,可在其他關區間往返使用,不必另行申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