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0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0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應在車身、貨箱或船身兩側明顯處,油漆所有人名稱及海關編號,不得擅自塗改或以未登記之運貨工具冒用。保稅卡車、全時監管保稅卡車、駁船並應將執照懸掛車、船內;保稅貨箱應將執照或影本隨箱攜帶,以備海關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