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8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六章 罰則 第58條 保稅工廠以保稅原料或自用機器、設備名義報運非保稅物品進口,逾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期限而自行申報補稅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原料或自用機器、設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但經海關查獲者,除補稅及加徵滯納金外,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