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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
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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