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35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第35條 保稅工廠出口貨物由出口地海關查驗,如因包裝特殊不宜在出口地查驗者,得申請監管海關派員在廠內查驗後押運、或監視加封運送至出口地辦理通關手續。但出口地海關認為必要時,仍得複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