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29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第29條 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