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保稅工廠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之保稅物品,如實際盤存數量與當年度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
- 第22條保稅工廠應指定至少二名該廠具保稅業務人員資格正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其任用資格除應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或…
- 第23條保稅工廠受託辦理加工業務,應經監管海關核准及受海關監管。
- 第24條保稅工廠辦理相關產品之檢驗、測試、修理、維護業務,或安裝該等業務所需之作業軟體,應經監管海關核准及受海關監管;另應設置辦…
- 第25條監管海關得派員前往保稅工廠稽核或辦理下列事項:一、查核保稅工廠生產情形,原料、成品倉庫之存量,自用機器、設備管理情形,及…
- 第26條保稅工廠經廢止登記後,其保稅物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有保稅物品,應由海關封存或與保稅工廠聯鎖於該工廠之倉庫內,海關應不…
- 第27-1條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應經監管海關核准及受海關監管。前項所稱非保稅產品,指保稅工廠使用自國外進口或自保稅區輸入,並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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