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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9條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為之。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
- 第20條承攬運送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貨物艙單內所填列之事項與實際情形不符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下列時限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
- 第21條書面貨物艙單內所載事項不得任意塗抹或擦補,如需更正者,應在原填事項之上加一劃線後,另將正確事項填註,其更正處並應由承攬業…
- 第22條承攬業向海關申報快遞貨物或海運併櫃貨物之艙單,遇有短卸或溢卸之情事時,應繕具短卸或溢卸報告向海關提出。前項短卸或溢卸報告…
- 第23條承攬業應依海關核發之特別准單、轉運准單、出口貨物放行通知等記載事項,以海關核准之方式,負責將該貨櫃(物)安全運送至海關指…
- 第2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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