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條 法規: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承攬業,指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並經依本辦法核准登記。本辦法所稱之承攬業員工,包括承攬業負責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承攬業 之承攬業員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