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4條 法規: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第14條 承攬業於其應繳之稅款、規費或罰款,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海關通知補足差額者,承攬業應於補足差額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繳保證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