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條 海關為保全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需要,得請求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提供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所得申報、稅籍或其他財產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