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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海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
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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