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
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例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等)。
二、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三、商標權證明文件。
海關接獲檢舉時,應研判檢舉內容是否具體,如經受理,應通知商標權人;如不受理,應敘明理由通知商標權人。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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