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3條 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應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書面提出者,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時間為準。但以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者,以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之時間為準。海關為查核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