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0條 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視查扣物者,應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海關為前項之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