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6條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