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7條 法規: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7條 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進口之軍品,應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並應註明採購軍品之軍事機關名稱及相關免稅依據。前項軍品於進口放行後,軍事機關發現與原申請進口不符者,應送請進口地海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