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或國防部基於特殊需要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之主要材料,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但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之主要材料案件,除另經國防部同意變更者外,其進口人應以原核定受託廠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