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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財政部
關務目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1條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1條
法規: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條
本辦法依
關稅
法
第四十九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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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軍事機關進口下列各類專供軍用之物品,得申請免徵進口稅。一、軍用兵工裝備及與作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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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軍事機關進口下列各類專供軍用之物品,得申請免徵進口稅。一、軍用兵工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兵工器材(含零附件),如武器、彈藥、…
第3條
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或國防部基於特殊需要委託國內…
第4條
軍事機關進口之辦公用品與設備,及一般公務用之車輛等,均不予免稅。
第5條
軍事機關在國內採購業已繳稅進口之國外產品,不得申請退稅。
第6條
軍事機關進口軍用物品申請免稅案件,應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備具報關單,詳列進口物品名稱、件數、價格、用途及進口日期與地點…
第7條
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進口之軍品,應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並應註明採購軍品之軍事機關名稱及相關免…
第8條
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採購契約書上應載明得依關稅法…
第9條
國防部應對免稅進口軍用物品是否確實全部用於軍事上用途進行事後查核,在不妨害軍事機密情形下,必要時海關並得派員會同查核。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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