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第5條 法規: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5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申報之資料,應由財政部關務署按月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如有未申報經查獲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