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0條 法規: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60條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應由海關及倉庫業者共同聯鎖。但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及設立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國際機場與港口管制區內者,得免聯鎖。海關對免聯鎖之保稅倉庫於必要時得恢復聯鎖或派員駐庫監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