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8條 法規: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48條 保稅貨物於保稅倉庫間轉儲,其存倉期限,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自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之保稅貨物再轉儲至保稅倉庫者,其存倉期限,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