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條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退運出口或轉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應在報單上報明貨物重整後之名稱、規格及…
- 第39條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者,海關應按重整前(即進倉時)之貨物狀況准予銷帳。但應依重整後之貨物狀況核定其完稅價格、稅…
- 第40條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退運出口者,海關應按重整前(即進倉時)之貨物狀況准予銷帳。前項貨物如有使用國產貨物者,應依退運…
- 第41條保稅貨物於重整後出口或修護貨櫃、貨盤完工後,其所使用之課稅區國產貨物,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關稅法第六十…
- 第42條自國內提供為重整貨物所需使用之機具設備,應憑海關核發之准單,經驗明無訛後運入或運出保稅倉庫。
- 第43條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所產生之損耗,經海關核明屬實者,准予核銷。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中所發生之廢料,有利用價值部分,應依法徵免…
- 第45條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其存倉期限以二年為限,不得延長。但如係供應國內重要工業之原料、民生必需之物資、國內重要工程建設之…
- 第46條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如因故未能裝運,應由海關派員重行押運或監視加封進儲保稅倉庫,其存倉期限,應仍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計算…
- 第47條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轉儲其他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由原進儲人或買賣雙方聯名填具保稅貨…
- 第48條保稅貨物於保稅倉庫間轉儲,其存倉期限,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自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之保稅貨物再轉儲…
- 第49條保稅貨物在存儲保稅倉庫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者,準用關稅法第五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 第50條保稅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樣或看樣,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向海關請領准單,倉庫業者憑准單會同關員監視辦理;其拆動之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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