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收取貨款,應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為原則。但得在每人不超過中央銀行公告之攜帶新臺幣出入臺灣地區限額內,兼收新臺幣。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銷貨之貨款,得以新臺幣或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收取。但銷貨之找零以新臺幣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