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免稅商店得出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之產品,並應公開標價不得二價。免稅商店不得進儲及銷售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