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存儲期限以二年為限。
但經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
前項貨物存儲期間,應自進儲免稅商店自用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自保稅倉庫轉儲免稅商店自用保稅倉庫之貨物,其存儲期間,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自物流中心轉儲且屬海關公告定有存倉期限之貨物,其存儲期間,自最初進儲物流中心之日起算。
第一項經海關核准延長次數,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免稅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未於第一項規定之存儲期限內售出者,應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或退回原國內產製廠商或申請補稅銷帳。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