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所僱用之人員進出機場、港口管制區,應遵守有關國際機場、港口安全秩序維護之規定。
- 第15條免稅商店應指定專人代表免稅商店辦理有關保稅事項,並報經監管海關核備。
- 第16條免稅商店符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者,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 第17條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應存儲於專供存儲其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同一法人自用保稅倉庫,其設立、管理及貨物進出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
- 第19條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貨物之移運,應繕具移倉申請書,傳輸至免稅商店系統,經系統回應記錄有案憑以移運…
- 第20條免稅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存儲期限以二年為限。但經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前項貨物存儲期間,應自進儲免稅商…
- 第21條免稅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旅行證件、登機(船)證或外僑居留證,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免稅商店銷貨時…
- 第21-1條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得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前項銷售貨物,購貨人依第五條規定於機場或港口提貨處提貨時,業者應要求出示護…
- 第22條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出售之貨物,須由購貨人報運出口者,應按普通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並檢…
- 第23條免稅商店銷貨所需之贈品、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貨物之通關、進儲、領用及贈送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始得除…
- 第24條免稅商店業務經營情形及帳冊、庫存,監管海關及有關稽徵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查核,必要時並予盤存。
- 第25條免稅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應每年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一次年度盤存。其盤存得事先申請海關核准委由會計師辦理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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