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8條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者,其籌設期間如須進儲自用機器、設備,應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臨時監管編號,並分別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向海關辦理通報(關)手續,且應登錄帳表,記載其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資料,供海關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