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規: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0條 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其所提資料應分別載明可否公開;其請求保密者,應提出可公開之摘要。前項保密之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未提出可公開之摘要者,主管機關得拒絕使用該資料。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於接到拒絕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取回該項資料。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其所提資料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未經其同意,不得公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