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廠商退現稅款劃撥處理辦法 第7條
本法規已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法規中(可能已廢止或更名),以下為先前收錄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
臺銀信託部應自接到海關簽發國庫退稅支票及退現稅款明細表之日起五日內,將退稅款分別轉撥存入各外銷廠棄退稅存款戶,並通知有關外銷廠商隨時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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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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