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海關經辦退稅單位於申請退稅案件結算完畢後,應即編製退現稅款明細表,列明退稅廠商名稱、存款戶帳號及支付金額送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根據該明細表造具支付傳票,送出納彙總簽發國庫支票一張,交由臺銀信託部按明細表所列分別轉撥各有關退稅存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