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廠商退現稅款劃撥處理辦法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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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凡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向海關申請退還出口成品使用原料已繳稅捐之加工外銷廠商(以下簡稱外銷廠商),應於向海關遞送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前,先在臺灣銀行信託部或該行各地分行開立退稅存款戶,以便海關於退稅案件結算完畢後,將應退稅款撥交臺灣銀行總行信託部(以下簡稱臺銀信託部)分別轉撥有關廠商之退稅存款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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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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