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便利外銷廠商領取退現稅款,特訂定本辦法。
- 第2條凡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向海關申請退還出口成品使用原料已繳稅捐之加工外銷廠商(以下簡稱外銷廠商),應於向海關遞送…
- 第3條外銷廠商在臺銀信託部或臺銀各地分行申請開設退稅存款戶後,應於辦理外銷品退稅時,向海關聲明今後願將其應領退稅款撥交該存款戶…
- 第4條外銷廠商向臺銀信託部或臺銀各地分行開立退稅存款戶,依臺銀有關開戶手續規定辦理。
- 第5條臺銀信託部於外銷廠商開戶後,應即將戶名及帳戶號碼通知海關退稅單位,以便劃撥退現稅款。並應將帳戶號碼通知該外銷廠商以示完成…
- 第6條海關經辦退稅單位於申請退稅案件結算完畢後,應即編製退現稅款明細表,列明退稅廠商名稱、存款戶帳號及支付金額送會計單位,會計…
- 第7條臺銀信託部應自接到海關簽發國庫退稅支票及退現稅款明細表之日起五日內,將退稅款分別轉撥存入各外銷廠棄退稅存款戶,並通知有關…
- 第8條臺銀信託部於辦理轉撥手續完畢,應在明細表內加註簽收日期及已轉撥各存款戶日期並加蓋印戳後,將該明細表送還海關,作為付款原始…
- 第9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照其他法令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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