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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37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37條
法規: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7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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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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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出口之外銷品,其有關沖退稅事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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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參加國外商品展覽會或博覽會之貨品,應於出口前由貿易主管機關開列詳細清冊送請經辦機關辦理退稅。但該項貨品於事後仍須運回者,…
第32條
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如退稅廠商或原料退稅之進口商有應補繳之稅款、罰鍰及應收之滯納金等,應於核退稅款內扣繳。
第33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徵之滯納金以新臺幣十元為起徵額,不滿十元者免計。依本辦法規定稅款記帳案件,其沖帳餘額未逾新臺幣二百元者,免…
第34條
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變更或廢止時,其新舊標準之適用以該外銷品出口日期為準。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5條
本辦法有關退稅規定,於關稅及貨物稅記帳沖銷案件準用之。
第36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出口之外銷品,其有關沖退稅事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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