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31條 法規: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1條 參加國外商品展覽會或博覽會之貨品,應於出口前由貿易主管機關開列詳細清冊送請經辦機關辦理退稅。但該項貨品於事後仍須運回者,應按相關規定補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