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29條 法規: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9條 廠商申請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得就每份出口報單單獨或集合多份合併申請。但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就每份出口報單單獨辦理。前項出口報單應一次全部申請沖退。但有漏未申請者,得於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補辦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