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22條 法規: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2條 加工外銷原料之關稅及貨物稅由授信機構擔保記帳者,該項記帳稅款於期限內沖銷後,經辦機關應即通知授信機構解除保證責任。未能依限沖銷者,其所應追繳之稅款及自稅款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之日止,照記帳稅款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應由擔保授信機構負責清繳。但不得超過原記帳稅額百分之十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